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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若干意见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若干意见
(2007年4月23日 司发通[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和各项政策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项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现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就司法行政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司法行政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部署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法治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承担着重要职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是司法行政工作重大历史使命。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刑罚执行、劳动教养、社区矫正、法制宣传、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司法鉴定、国家司法考试等各项工作,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密相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六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肩负的神圣职责,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责任感、使命感,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主动地把各项工作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进程,为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任务目标的实现作出贡献。
  二、司法行政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作用,加快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的司法行政制度,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有力的法律保障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3.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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