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的通知
(环办函[2011]144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规范县域地表水、空气监测点位(断面)设置,掌握污染源基本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现将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布设和重点污染源确定要求
地表水、空气监测点位(断面)布设和重点污染源确定,按照《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8号)执行。其中,地表水监测断面还应符合《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点位(断面)布设规定》(附件1,以下简称《规定》);对于尚未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被考核县,力争在县城内建设1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其点位布设根据《规定》来确定;重点污染源包括国控、省控、市控和县控的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县城、乡镇工业区、开发区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二、报送要求
各有关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要对照要求,做好辖区内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报表(附件2)填报的组织、指导和审核,于2011年12月30日前将信息报表汇总盖章后报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同时上报电子文档。
联系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室 刘海江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乙(邮编:100012)
电话:(010)84943192
电子信箱:liuhj@cnemc.cn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钱震
电话:(010)66556972
附件:1.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点位(断面)布设规定
2.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重点污染源信息报表格式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一: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地表水、空气自动监测点位(断面)布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