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供电所营销管理办法》、《供电所规范化服务规定》、《供电所线损管理办法》、《供电所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1月24日 国电农[1999]652号)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国发[1999]2号和国家经贸委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以及国经贸厅[1999]85号文件精神,减少农村供电中间环节,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开拓农村电力市场,进一步规范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所后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顺利进行。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供电所营销管理办法》、《供电所规范化服务规定》、《供电所线损管理办法》和《
供电所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供电所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乡镇电管站改革的精神要求,进一步规范供电所的营销行为,在全国建立起规范的、科学的、统一的农村电力营销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供营业区域内所有的农村供电单位。县供电企业要明确各供电所的营业范围,供电所按照县供电企业的具体规定,负责所辖客户的抄表、核算、收费和用电管理工作。各供电所应设立营业室。
第三条 电力营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农民生活、农村经济、农业生产服务为宗旨,严格执行电价政策,努力开拓电力市场。
第二章 用电抄表、核算、收费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电价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不得减免国家规定加收的基金和加价。做到应收必收,收必合理。
第五条 农村电力营销实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四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和农村用电一户一表,增强电费电价的透明度。
第六条 建立定期抄表制度,要按规定的日期和周期对电能表进行实抄,推广现代化手段,提高抄、核、收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电能计费表实抄率要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