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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费和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费调整办法》的通知

  (3)穿越城区电网工程,可根据其施工难度,按本标准乘1.1~1.2系数。
  (4)直流线路工程参照交流线路工程标准执行。

4 监理费与监理考核、奖励办法

  4.1 按以上标准计算的总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的其他费用中。其中80%作为基本监理费,另外20%按以下原则予以考核兑现。
  4.1.1建设期建设质量、工艺满足达标投产要求,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支付总监理费的3%。由于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单位意见,导致建设质量、工艺不能满足达标投产要求的,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4.1.2工程按合同工期完成,支付总监理费的3%。由于业主方、不可抗力原因及设备供应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监理费不予扣减。
  4.1.3在工程监理范围内未发生由于施工安全方案、措施造成死亡或重大设备事故,支付总监理费的3%。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意见造成安全事故,不作为监理责任。
  4.1.4静态投资能得到控制,支付总监理费的3%。因业主提高标准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静态投资超支,监理费用不予扣减。
  4.1.5“二管理、一协调”内容具体、落实得力,分别支付总监理费的3%、2%,否则扣除。
  4.1.6工程全部实现达标投产,支付总监理费的3%,否则扣除。
  4.2 奖励
  4.2.1工程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按总监理费的3%奖励。主体工程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按总监理费的5%奖励。若其中一个单位工程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按总监理费的2%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总监理费的5%。奖励费用从工程节余或工程移交后的生产成本中支付。
  4.2.2工程因监理建议被采纳而节约投资,方案性建议按节约投资额的2%~3%奖励;施工图阶段监理按节约投资额的5%~8%奖励。奖励费用由受益方承担。

5 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费标准

  5.1 监理费调整后,对原电力工业部电建[1997]177号文中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费取费标准相应做以下调整:
  发电工程:乘0.85系数
  变电工程:乘0.85系数
  送电工程:乘0.90系数

6 附 则

  6.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6.2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定额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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