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本办法适用于新、扩、改建并由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控股的单机容量50~600MW级火电工程、35~500kV送变电工程和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其他电力工程可参照执行。
1.3 电力工程监理费和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费按照“四控制”(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两管理”(合同、信息管理)、“一协调”(协调业主和承包商关系)和“小业主、大监理”的原则调整。
1.4 本办法对监理费的计取起指导性作用,各工程的监理费应视具体情况由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确定。
2 监理费的内容
2.1 调整后的监理费对应的监理范围为:从施工准备直至移交试生产。
2.2 监理费用包括监理人员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办公费、差旅费、现场补贴、公司管理费、现场必备的检测设备和交通工具合理的购置及使用费用和现场的住宿费、电话费等。项目法人应为监理方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及生活、通讯条件。
2.3 电厂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的工程监理费,按照铁道、交通等行业的有关规定,计列在相应的单项工程概算中。
3 监理费标准
3.1 火电、变电工程监理费标准
火电、变电工程监理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费率
3.1.1火电工程监理费费率(见表一)
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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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机容量 ┃ ┃ ┃ ┃ ┃ ┃
┃ (MW级) ┃ 50 ┃ 100 ┃ 200 ┃ 300 ┃ 600 ┃
┃ 本期规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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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 台 ┃ 1. 98 ┃ 1. 70 ┃ 1. 56 ┃ 1. 44 ┃ 1.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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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台以上 ┃ 1. 60 ┃ 1. 40 ┃ 1. 30 ┃ 1. 20 ┃ 1.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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