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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费和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费调整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费和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费调整办法》的通知
(1999年12月7日 国电火[1999]677号)


东北公司,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规总院,各电力设计院,华能国际,上海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北电建总公司,中国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新力公司:
  随着电力建设监理的不断发展,监理工作内容由原来的以质量监理为主逐步扩大为“四控制、二管理、一协调”,同时监理深度逐步加深,责任逐步加重,原电力部颁布的监理费用标准已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为有利于电力建设监理工作规范化管理,促进监理真正走向市场,使监理公司实现“四自二体”(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国家电力公司依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479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电力建设的实际,对监理费及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费取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调整的主要原则:(1)监理范围为施工准备至移交试生产,监理深度要达到“四控制、二管理、一协调”的要求;(2)根据电力工程与其他工程之间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差别较大的特点,以建安工程费为监理费取费基数;(3)通过对全国57个典型发送变电工程的实际分析,合理测算人工工日数、人月单价以及总监理费,由此反算取费费率;(4)监理费与监理业绩挂钩,进行考核;(5)调整后的费用标准低于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布的有关标准;(6)根据监理工作内容及项目法人管理内容的变化,相应调整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费取费标准。
  据此,国家电力公司编制了《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费和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费调整办法》,经有关部门及专家审查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费和建设项目法人管理费调整办法

1 总则

  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电力工程监理大纲、规划、细则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价费字[1992]479号文,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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