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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23.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24.主持审查调试计划、调试方案、调试措施。

  25.严格执行分部试运验收制度;分部试运不合格不准进入整套启动试运。

  26.参与协调工程的分系统试运行和整套试运行工作。

  27.主持审查调试报告。

  第十八条 编制整理监理工作的各种文件、资料、记录等,合同完成或终止时交给项目法人。

  第十九条 建立工程项目在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合同等方面的信息网络,在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的配合下,收集、发送和反馈工程信息,形成住处共享。

  第二十条 协助项目法人编制项目的年度资金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接的监理业务,设立由总监理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所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在现场设立常驻监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履行各自监理职责并向总监理师负责。总监理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项目法人不得擅自变更总监理师的指令。总监理师有权建议中止工程承建单位合同,撤换承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在监理合同签订生效后,由总监理师组织编写监理规划,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监理单位、监理的范围、总监理师的姓名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各承包商,并在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总监理师也应及时将其所授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书面通知各承包商。总监理师变更时,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并通知各有关承包商。各承包商应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并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有关记录、报表等各种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由总监理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细则,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必须记好监理日志,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抽项目法人书面报告监理情况,工程完工后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报告,并抄报国家电力公司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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