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由项目法人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招标一般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并正式确立项目法人之后进行。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需要,项目法人可以选择一个监理单位对工程的全过程进行监理,也可以选择几个监理单位对不同业务内容和范围分别监理。当选择几家监理单位时,需明确一家总牵头单位组织制定现场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和监理规划等,并负责工程协调工作。 招投标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压价竞争,要参照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火力发电、输变电工程监理招标程序及招标议论范本》和监理大纲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按照有关电力工程监理招标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实行监理回避制,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商不得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商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设计单位对其所设计的项目不得进行咨询和监理。100兆瓦及以上火电、核电(常规岛部分)、22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禁止在同一管理单位内部进行监理,即尚未进行公司制改组改制、行政上隶属于网省公司的监理公司不得该网省公司投资控股的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必须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监理范围、内容及深度、双方权利和义务、监理酬金、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合同文本参照《火力发电、输变电工程监理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所承接的业务,经签约后,不得转让、分包。如需与其他单位合作监理需经项目法人书面同意,合作双方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成本、进度;进行工程建设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有关示范文本编制具体的工程建设监理大纲、规划、细则等。
第十七条 电力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
1.与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方案讨论,核查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设计批准文件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重点是技术方案、经济指标的合理性和投产后的运可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