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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从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六条 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电力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常规火电、洁净煤发电、核电(常规岛部分)、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其他电力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工程的监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办法和范本等。

  (二)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监理单位的电力建设监理资质管理。

  (三)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火电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培训管理和资格管理。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管理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工作。

  (六)负责管理电力建设监理信息网工作,组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结和经验交流等。

  第九条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对所辖范围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所辖范围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和资格管理。

  (四)监督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 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的关系是两个独立法人间的委托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原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标准及关合同等规范项目法人和承包商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监理单位及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原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依法经营,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诺接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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