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颁发《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2月7日 国电火[1999]688号)
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华能囯际电力开发公司,电规总院,上海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西北电建总公司,中国超高压输变电建设公司:
原电力部颁发的《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对培育和规范我国电力建设监理工作发挥了很大作用,但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对监理工作要求的提高,原《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管理,完善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现状,我们组织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现颁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上报。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既是高智能、管理型的中介组织,又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科学的原则。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三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法、法规政策及有关主管部门、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项目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有关协议等。
第四条 根据电力工程的特点,承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取得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