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网、省(市)电力公司主要领导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明确各分管领导的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2.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各类电力建设项目一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各网、省(市)电力公司为所辖输变电工程,城网、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和安居工程的项目法人,承担项目决策、建设实施 和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责任;要对工程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招投标、统一管理,并层层落实责任。项目法人代表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3.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本单位的工作质量履行相应的责任,要实行技术负责人和行政领导签字制度。如出现质量事故,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4.实行质量事故责任追溯制度。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代表、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工程的质量负终身责任。如果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1.电力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必须按基建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单位不得简化程序,越权审批或化整为零审批项目。
2.电力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达不到规定深度的,坚决不上报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不审批初步设计。
3.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 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的评估论证。未经评估,坚决不予上报。大型火电、水电和核电工程的项目建议书也必须经过评估论证,否则不予上报。
4、坚持实行开工报告及其审批制度。
项目开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项目法人已经建立,并明确了相应的责任。
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已经国家计委批复。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项目资本金和融资已经落实。
电价承诺已有保证;购电合同,调度、并网协议已经签订。
主要设备已通过招标选定,供货合同已签订。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已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