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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的原则进行。司法部负责组织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主管厅(局)长、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处长(或负责人)以及地市司法局主管副局长。司法部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司鉴所)负责培训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及司法鉴定专业技术带头人或业务骨干,其他管理人员和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由各司法厅(局)负责组织培训。
  三、培训的主要内容
  1.我国司法体制和诉讼法律制度改革的概况。
  2.围绕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学习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
  3.司法鉴定管理知识。包括《决定》的内容和要求,司法部有关部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加强规范管理中需要进一步落实和解决的问题。
  4.司法鉴定有关的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包括有关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有关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则和诉讼程序等规定。
  四、培训形式和培训时间
  脱产培训以专题讲座、个人自学和实务研讨相结合进行;不脱产培训以专题讲座、在岗自学和小组讨论相结合进行。既可以到司鉴所集中培训,也可以与司鉴所合作请专家到当地授课。
  脱产培训的集中讲授时间不少于4个单元,每个单元3学时,共12学时,不脱产培训的集中讲授时间不少于6个学时。
  五、培训考核
  为确保培训工作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司鉴所在培训结束后,应对培训学员统一进行书面考核。要求学员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对照《决定》的要求,提交一份不少于1500字的学习体会。
  培训结束后,统一颁发合格证书,纳入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考核范围。
  六、学习培训的材料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编写,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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