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5年9月21日 司办通[200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贯彻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提高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员的素质,增强管理能力和鉴定能力,现将《关于开展司法鉴定培训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关于开展司法鉴定培训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有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按照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司法部决定用半年左右时间对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员开展一次培训工作,现就培训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培训目的和要求
按照
《决定》的要求,通过学习和培训,使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员在全面学习、深刻领会
《决定》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了解中国司法体制和诉讼法律制度改革的概况,熟悉建立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任务要求;掌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统一准入条件和标准、司法鉴定人执业规则、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则、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等制度规范;进一步树立现代法治观念,增强公正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质量意识,自觉规范执业活动,维护鉴定秩序,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精神和
《决定》上来,统一到司法鉴定的各项规范要求上来。
二、培训对象和培训原则
培训对象主要是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人员、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专业技术带头人和业务骨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