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统一开展编制和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工作的通知
(2005年9月14日 司发通[2005]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切实履行法律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确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的顺利实施,及时为司法机关、公民和组织提供全国统一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以下简称《鉴定名册》),满足诉讼活动的需要,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要求,司法部定于
《决定》施行前,由各司法厅(局)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编制《鉴定名册》的法律依据和有关政策规定是:
1.《
行政许可法》;
2.
《决定》;
3.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可否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施准入管理等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发函〔2005〕52号);
4.《
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通知》(司发通〔2005〕30号)。
二、工作范围和办法
1.对于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设立,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根据
《决定》规定,统一进行重新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分别情况作出处理:符合条件的,编入《鉴定名册》;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条件的,编入《鉴定名册》;部分鉴定事项符合条件的,按其符合部分编入《鉴定名册》;基本不符合条件的,暂缓编入《鉴定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