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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国电建[1998]551号 1998年10月19日)


  为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电力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工期,现将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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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为保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7]352号文件精神,结合电力大中型项目的特点,现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公司控、参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条件规定如下:
  一、项目法人已经依法设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项目经理经过培训,具备承担任职资质。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开工审计已进行。项目总概算批复时间至项目申请开工时间超过两年,或自批复至开工期间,动态因素变化大,总投资超出原批概算10%以上的,须重新核定项目总概算。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并经审定。火电工程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见《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
  五、主体工程的施工队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合同已经签定。
  六、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确定施工图交付计划并签定交付协议,图纸已经过会审。主体工程的施工图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并进行了设计交底。
  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确定,监理合同已经签定。
  八、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定协议。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已经作好,具备连续施工条件。
  九、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招标选定,运输条件已落实,并已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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