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倾废记录仪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海环字〔2011〕558号)
各分局,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保护海洋环境,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一步加强对海洋倾倒的监管,我局根据当前海洋倾倒监管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海洋倾废记录仪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海洋倾废记录仪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倾废监督管理,实现对海洋倾倒活动的全程监管,保护海洋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海洋倾废记录仪”是一种实时采集、传输和存储倾倒船舶运行航迹、吃水深度、倾倒时刻、视频信号、泥门开启状态等多种数据,对倾倒活动进行实时动态可视化监控的设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倾倒的船舶。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及海区分局对海洋倾废记录仪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海区分局负责组织进行海洋倾废记录仪的安装、注册及监督检查。
各级海洋技术部门受各海区分局的委托,承担海洋倾废记录仪的年度检验以及通讯保障、信息管理等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第五条 为加强对海洋倾倒活动的监管,凡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海洋倾倒作业的船舶,均需安装海洋倾废记录仪。
在国务院批准的海洋倾倒区实施海洋倾倒的船舶,由海区分局负责组织安装海洋倾废记录仪。在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实施海洋倾倒的船舶,由工程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自行安装海洋倾废记录仪,同时须向所属海区分局进行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