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启用司法部给予在国家司法考试中违纪行为应试人员处理决定等有关文书样本的通知
(2005年11月23日 司办通[200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几年来,我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照《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对少数在国家司法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应试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保障了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平、公正和良好秩序。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应试人员行政处理的行文格式、严谨工作程序,做到依法行政。现将适用《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
十条由司法部给予在国家司法考试中违纪行为应试人员的处理决定(附件一)和有关送达回证文书样本(附件二)印发给你们,并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用。请你们协助我部做好对在国家司法考试中严重违纪行为应试人员处理的有关工作。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给予××××年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应试人员×××处理的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回证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关于给予××××年国家司法考试
违纪行为应试人员×××处理的决定
(××××)司行决字第××号
经国家司法考试评卷专家组确认,××××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准考证号码:×××××××××××××)的试题答卷(×)存在《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7号)第
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
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