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确认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是否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的批复
(2005年7月26日 司办函[2005]196号)
浙江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确认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是否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的请示(浙司〔2005〕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国的国家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根据《
法官法》、《
检察官法》和《
律师法》的规定建立起来的一项新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
二十九条和第
五十四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实施本法第
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此,公民申请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这是公民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前提条件之一。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并对申请者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和确认,是实施法律职业资格许可的组成部分,但其本身并不是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种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司法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通知》(司发通〔2004〕116号)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项目中,没有列入“司法考试”报名资格的审查与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