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切实抓好教育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方式,采取脱产学习与在职学习、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等形式,全面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整合资源,突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实现教育培训规范化、制度化。坚持抓好分级培训。司法部重点抓好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培训师资和示范培训等项工作;各司法厅(局)要制定本省(区、市)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重点抓好培训基地建设和基层领导班子成员的教育培训,没有培训基地的省(区、市)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基地;地、市司法局和县(市、区)司法局要组织落实各项培训任务。争取用2年时间,通过岗前培训、职务培训、专题培训等,使所有基层司法行政干部普遍轮训一次。要鼓励和支持基层司法行政干部学习法律和其他相关知识,力争到2008年,基层司法行政干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数比例达到90%,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和贫困地区的基层司法行政干部具有法律专业的比例逐年有所提高。
9.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坚持严把“入口”、畅通“出口”,建立健全管理严格、充满活力的干部管理体制。县(市、区)司法局及司法所、监狱、劳教所录用干部、警察,必须按照《
公务员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坚持“凡进必考、省级统考”的原则,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坚持新录用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依法严格管理队伍。
(二)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健全机构、配齐人员、理顺管理体制
10.加强县(市、区)司法局及其指导管理的基层组织建设和监狱、劳教所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县(市、区)司法局及其指导管理的基层组织建设。县(市、区)司法局尚未建立的要抓紧建立,切实加强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建设。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监狱和劳教所建设。通过争取增加编制、充实基层等多种方式,切实解决监狱劳教警察队伍特别是一线警力不足的问题。
11.突出抓好司法所建设。司法所是我国乡镇(街道)一级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要求,认真贯彻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抓住“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两个关键,确保司法所建设取得实效。已经解决机构编制的地方,司法所要力争达到“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即将开始的乡镇机构改革中,要按照中编办、司法部有关文件规定,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加强协调与沟通,确保司法所机构的稳定。尚未解决机构编制的地方,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尽快解决司法所机构编制问题。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理顺和规范司法所管理体制,尽快把司法所建成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以进一步完善基层司法行政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调整充实人员编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要继续贯彻《市县乡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座谈会纪要》(编综发〔2001〕3号)精神,认真落实已经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确保专编专用;市县乡机构改革中县级司法局精简的编制、律师公证机构脱钩改制和司法院校移交后腾出的编制、并乡建镇调整出来的编制要商有关部门用于司法所;积极争取地方编制充实司法所,保证每个司法所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