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代表派驻和变更申请中是否需要提供经过公证和认证的申请书的批复
(2005年6月28日 司发函[2005]62号)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代表派驻和变更申请中是否需要提供经过公证和认证的申请书的请示》(沪司发律管〔2005〕4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
八条和第
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派驻或变更其驻华代表机构代表的申请书,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