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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国有资本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在全资、控股和参股公司出资的法人资本金,根据财政部批准的《国家电力公司建立资本纽带方案》和国家电力公司核定的对各子公司出资额确定。
  第九条 国家电力公司在新设全资、控股和参股公司出资的法人资本金由国家电力公司投资形成,依据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与各投资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以及取得的出资证明等确定。投资方式包括货币投资、实物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等。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章 资本金的变动

  第十条 资本金确定后一般情况下不得变动。资本金变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国家电力公司国家资本金在现有注册资本金以外,属于按国家政策规定转增资本的,如经营基金、电力建设基金、财政退税转增资本等,按国家财政规定处理;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及其他资本变动,由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会议决定,并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国家电力公司在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出资的法人资本金在实际出资之外,属于按国家政策规定转增资本的(资金范围同第十一条),按国家电力公司相应制定的规定处理。属于以下变动情况,由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会议决定。
  (一)国家电力公司追加资本;
  (二)以“公积金”转增资本;
  (三)改为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其资本金及相应权益的上移;
  (四)国家电力公司转让出资或收购其他投资方的出资;
  (五)被投资企业因被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造成国家电力公司出资损失需调整投资的;
  (六)国家电力公司出资的公司,因改组、改制和资产重组,资本结构及出资变动的;
  (七)其他法人资本金重要变动事项。
  上述法人资本金变动,需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按规定履行报批。
  第十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决定在全资、控股、参股公司出资的法人资本金变动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出资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资本保全的原则,不得任意核减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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