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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国有资本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国有资本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9年11月2日 国电财[1999]601号)


  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国有资本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维护出资者权益,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把国家电力公司建设成控股型、经营型、现代化、集团化管理的国际一流企业,我们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国有资本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国有资本金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电力公司国有资本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国有资本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维护出资者权益,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把国家电力公司建设成控股型、经营型、现代化、集团化管理的国际一流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发[1996]48号文件批准的《国家电力公司组建方案》和《国家电力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财经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金是指国务院出资并授权国家电力公司经营的国家资本金以及国家电力公司在全资、控股及参股公司出资的法人资本金。
  国有资本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到政企分开、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
  (三)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四)坚持“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维持和充实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和资本确定原则等。
  第四条 要加强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完善国有资本金运营监管和考核,推进资本运营,不断优化公司系统资本结构和资产结构,提高资本的控制力和运用效率、效益。
  第五条 国有资本金管理的重大事项由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会议决定,日常管理由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门负责。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上述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的管理。

第二章 初始资本金的确定

  第七条 国家电力公司的国家资本金,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48号文件批准的国家电力公司注册资本和财政部财经字[1998]146号文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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