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集中折旧资金使用范围:
(一)公司对全国联网、跨区送电项目的资金投入;
(二)公司对重大电源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
(三)公司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投入;
(四)公司对科研、教育、通讯、调度、设计等事业单位的资本性投入;
(五)公司处理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所需的恢复性资本投入;
(六)公司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专项支出。
第七条 集中的折旧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年度使用预算按照“先筹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由国家电力公司商财政部确定。其中列入支出预算用集中折旧资金建设的大中型项目,由国家电力公司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手续。对于竣工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验收标准和规定进行工程验收,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向下属子公司集中折旧资金的计划及下达的折旧资金使用计划应抄送财政部驻有关省地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九条 国家电力公司应严格按财政部批准的收支预算集中折旧资金,不得擅自
扩大集中范围和提高集中标准。使用集中折旧资金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预算用好集中折旧资金,禁止将资金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除收回折旧资金外,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国家电力公司拨付的折旧资金,作为国家电力公司的资本金投入。
第十一条 国家电力公司集中折旧资金的年度执行情况,应单独编制年度收支决算,年度终了,随国家电力公司年度财务决算一并报财政部核批。
第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对国家电力公司集中折旧资金收支预算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规定对各子公司上交的折旧资金及下拨折旧资金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应加强对集中折旧资金收取、使用的核算,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商财政部制定。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财政部商电力工业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