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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投资收益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4月20日,实施日期:1999年1月1日)停止执行

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工字[1997]120号)


国家电力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公司:

  现将《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附件:
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集中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筹集国家电力公司必要的经营资金和再投入资金,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国发〔1996〕48号)和现行工业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公司年度集中的折旧资金原则上按全资子公司(含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下同)1996年度决算实际提取的折旧额为基数,乘以规定的比例计提。折旧资金集中比例采取逐年提高,分步到位的办法,即:1997年 9%,1998年10%,1999年11%,2000年为12%。2000年以后集中的比例及折旧额基数,由财政部商国家电力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条 各全资子公司年度应上缴国家电力公司折旧资金的具体数额,由国家电力公司根据第二条原则提出集中计划,商财政部同意后下达。
  第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折旧资金的集中和使用管理。集中的折旧资金要在国家电力公司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单设账户进行核算。
  第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各全资子公司上交的折旧资金实行按季预交、决算结算办法。各全资子公司应在每季度末后15日内将应上交的折旧资金一次上交到国家电力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各全资子公司应按时上交折旧资金,不得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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