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其自身特点和规律,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规范化、制度化和社会化管理要求,着力构建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工人参保工作的健康顺利开展。
(一)建立健全组织管理体系。省(区、市)监狱管理局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小组,成员由劳资、财务、生产、政工、工会等部门负责人担任;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资部门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统筹负责工人参保工作的政策协调、业务指导、监狱检查等业务管理工作。经批准成立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资部门的领导下,负责保险资金的收缴、划拨等资金费用管理工作;没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则由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财务部门指定专人按局劳资部门的要求负责资金费用管理工作。各监狱单位要有单位领导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专职人员经办。
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及各监狱单位要择优配备业务经办人员,抓好业务技能培训,保持经办队伍的相对稳定。养老保险经办部门的工作基础设施要符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范化管理要求,加强办公自动化、网络化、信息化建设。
(二)加强业务学习和政策宣传。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发〔1995〕6号、中发〔1998〕28号、国发〔1998〕28号、劳社部发〔2000〕2号、劳社部发〔2001〕13号和《通知》等国家养老保险政策,加强研究,努力提高政策理论水平,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工人。凡直接关系工人切身利益的具体政策和做法,一定要如实向工人讲清和解释,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宣传要讲求实效,不要搞形式主义;要重视对工人思想动态和实际要求的掌握和反馈。监狱单位和工人之间要建立畅通的信息传递渠道,使广大工人认识到工人参保工作对维护其权益和保障监狱企业持续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三)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工作。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要按照《通知》和国家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要求,结合实际,抓好建章立制工作,制定涵盖工人管理、档案管理、退休审核、待遇核定、待遇补差、账户管理、资金收支、业务经办体系和业务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考核督察机制。
要按照司法部、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岗位分类设置和管理的通知》(司发通〔2004〕29号)、司法部《关于监狱单位工人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司发通〔2004〕40号)等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工人分类管理的政策精神,进一步规范工人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