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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五)关于统筹管理方式。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要积极向省(区、市)政府请示汇报,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争取将本系统所属监狱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管理;已实行省级管理的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策。市属监狱企业工人参加所在市(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
  凡实行省级管理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要从便于操作、便于协调、便于监督的原则出发,进一步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靠省(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的政策指导和支持,具体运作参保工作。
  (六)关于个人档案和台账的管理。要做好对工人档案的审核整理工作,提高工人档案管理质量。个人档案是核定工人社会保障待遇、落实国家政策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个人档案管理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保证档案材料的完整规范,确保工人档案的客观、真实、准确。
  各监狱单位要健全完善参保工人劳动用工、缴费工资、工资发放、退休养老金等基础台账的管理制度,对基础台账的各项数据要及时审核登记,完善资料收集、立卷存档、台账查阅、调转等程序和手续。
  (七)关于保险资金管理。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及各监狱单位要按照政策规定,遵循业务管理与保险资金管理分开的原则,做好保险资金管理工作,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对养老保险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设立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应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设养老保险资金专户,专户存储、专账核算。监狱企业提取、上解和上级拨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一律通过专账(户)运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已开展监狱系统内部统筹的地区,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的资金审核清算工作,主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养老保险资金的财务监督和专项审计。
  对于应由本系统(本监狱企业)承担的原退休待遇与现核定的基本养老金间的差额部分,按退休工人退休待遇的原渠道解决。
  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资部门和财务部门对保险资金费用账户、差额补助等资金使用,要按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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