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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已参加监狱系统内部统筹的监狱企业工人,应统一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换、资金核算等各项工作由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后实施。
  工勤人员的基本养老问题,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解决。
  (二)关于个人账户。监狱企业工人参保后,1998年1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8年1月1日后的个人账户原则上予以补建。个人账户的缴费问题,由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妥善解决。
  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及监狱系统内部统筹的监狱企业工人,其中,已建立个人账户的,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对个人账户进行核算,并及时做好账户转交工作;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原则上自1998年1月1日起补建,个人缴费问题,应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妥善解决。
  (三)关于缴费基数和比例。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要做好对监狱单位工资总额的分类核定工作,其中,监狱企业工资总额指所有应参保工人的工资总额,不包括监狱人民警察、工勤人员工资以及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用。
  监狱企业工人个人缴费以个人工资为基数,其工资项目构成以国家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监狱企业单位缴费基数原则上为本企业工资总额,但当企业工资总额与参保工人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不符时,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要做好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协调解释工作,以所有参保工人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为准。
  监狱企业及其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应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四)关于已退休工人待遇审核。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养老金项目和标准的核定要求,理清和规范参保前已退休工人退休金的项目构成和标准。要结合实际做好先期准备工作,进行清理规范,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核算办法接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项目和标准以外的福利待遇项目,要尽早建档,早做预案,力争从2006年1月1日起退休工人的基本养老金部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核发。
  在待遇审核过程中,必须确保已退休工人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对于核定后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待遇的差额部分,由原所在监狱企业负担,列入企业生产成本,监狱企业无法负担的则由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协调解决。具体的差额补助办法由省(区、市)监狱管理局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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