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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司法部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5年11月30日 司发通(200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经国务院同意,2005年1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司法部印发了《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结合监狱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重要意义
  《通知》是按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监狱困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1〕73号)的要求,根据监狱单位工人管理工作的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报经国务院同意下发的重要文件,是监狱企业及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依据,是解决当前监狱困难问题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监狱单位工人的关心和爱护,对监狱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确保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解除其后顾之忧,是对监狱企业工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也为进一步深化监狱单位工人管理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符合建立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客观需要,有利于保持工人队伍的团结和稳定,有利于监狱企业新型用工制度的建立和规范,有利于促进监狱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准确理解和把握《通知》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监狱企业工人参保工作
  工人参保工作直接关系着工人管理体制改革的成败,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要抓住《通知》的重点,理解好文件、把握好政策,并结合本地工人参保工作的实际,做好预案,务实各项工作基础,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
  (一)关于参保对象和范围。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在职和退休工人进行身份界定,除已纳入行政事业序列并由财政全额保障经费的工勤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工人均应统一按《通知》要求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对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监狱企业工人,由省(区、市)监狱管理局按《通知》要求,参照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有关待遇衔接和过渡的精神,商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具体过渡办法,报省(区、市)政府同意后逐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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