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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结果告知。按照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各监管场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告知范围和方式。HIV感染的相关信息由监管部门指定医护人员专门负责告知有关人员,并对检测结果严格保密,无关人员不得知晓。
  对确认为HIV阳性的被监管人员,由监管场所医护人员或管理人员陪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人员采用适当方式和时机告知其检测结果,并进行检测咨询服务和心理疏导,但最迟应于解除监管前告知本人。对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查出的HIV阳性的被监管人员,按照自愿咨询检测的有关要求告知本人。对已告知的HIV阳性者,相关人员应根据《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5〕56号)进行个案调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上报疫情。每3个月(每年3月、6月、9月、12月)把《公安司法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HIV检测登记表》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艾中心流行病学室,并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在规定时间内上报《HIV抗体检测统计报表》。
  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管理和病人的治疗
  (一)感染者管理。积极探索监管环境下对艾滋病感染者适宜的管理方式,创造条件适当集中管理,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分散管理;对以艾滋病为借口威胁、或蓄意将艾滋病病毒传给他人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于已经出现临床症状的感染者,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学专家确认为艾滋病病人,而关押场所内又无条件隔离治疗的,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场所可保(所)外就医,公安监管部门的看守所可变更强制措施或保外就医,收容教育所可所外就医,强制戒毒所可所外戒毒。以上人员需转介至户籍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二)病人治疗。检测中发现的HIV感染者,必须采集样本送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CD4细胞计数。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艾滋病诊疗指南》和《中医药治疗艾滋病临床技术方案(试行)》要求,确定需要治疗的病人,由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与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协商,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抗病毒治疗或转介到传染病医院治疗。在对感染者解除监管时,监管场所应做好相应的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并转介至户籍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使其接受艾滋病相关咨询服务。
  被监管人员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按照国家“四免一关怀”的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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