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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及时掌握看守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和监狱、劳教所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中艾滋病病毒(HIV)的感染状况,为制定艾滋病防治政策和措施提供依据。
  (二)促进免费抗病毒治疗等“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落实,加大监管场所内艾滋病预防知识宣传,促使具有高危行为的人员改变或降低危险行为,控制艾滋病的流行与传播。
  二、实施原则
  (一)部门合作:卫生、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对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HIV抗体检测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
  (二)保密:在检测、咨询、检测报告、转介服务、档案记录和计算机信息等各个管理环节均应注意保护被检测者的隐私。HIV感染的相关信息由监管部门指定医护人员专门负责告知有关人员,不得泄露给任何无关人员。
  (三)安全:在检测、管理、治疗等各项工作中,要注意保持各类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医务人员,公安、监狱、劳教等机构的人民警察要注意自身防护,防止职业暴露。同时避免对艾滋病感染者的过度恐慌和歧视。
  三、工作流程及职责
  (一)对戒毒人员、卖淫嫖娼人员、其他具有艾滋病感染危险行为的人员以及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检测的人员,开展全员检测;对其他被监管人员可开展自愿咨询检测。
  (二)检测的时间,由公安、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新收被监管人员的数量规模确定。原则上监狱、劳教单位可每3个月(每年1月、4月、7月、10月)开展一次,公安部门的看守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在入所15日内开展。
  (三)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填写HIV抗体检测登记表(见附表)、感染者流行病学调查、告知等所内的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检测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培训、数据管理、资料的汇总统计分析及总结、确认、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CD4细胞检测,协助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对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治疗、转诊等技术支持。
  (四)监管场所具备HIV抗体检测条件的,可由其自行安排初筛检测。没有条件的单位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协调组织采取血样,送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检测。
  (五)检测结果的报告。各筛查实验室检测的HIV阳性结果,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并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的要求,将阳性样本送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艾滋病确认实验室,同时报上级公安、司法行政部门。
  经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确认的HIV阳性结果,要及时反馈给送检的公安、司法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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