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监狱劳教系统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监狱劳教系统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2005年8月29日 司办通(2005)第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近期,我国周边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严重,对我国构成较大威胁。当前,正值秋季家禽大量出栏和长距离频繁调运,加上候鸟南迁,一些地区发生疫情的危险较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形势十分严峻。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05〕13号),做好监狱、劳教单位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各地监狱局、劳教局要充分认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动员,精心组织,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建立和完善疫情应急机制。各地监狱局、劳教局和监狱、劳教所要主动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联系,争取领导和支持。监狱、劳教所禽流感防控工作要纳入当地防控计划,接受当地政府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疫情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响应能力,按当地政府要求认真做好各项防控工作。
  三、强化重点单位的防控工作。要加强农业单位,尤其是家禽养殖场的饲养管理,避免家禽和候鸟密切接触,避免家禽与猪、水禽混合饲养。各单位的规模家禽养殖场,要按程序认真做好免疫接种工作,接种率要求达到100%。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