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系统内应急队伍的培训分三个层次进行,即操作人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由理论培训和操作培训两部分组成。对执行人员的培训侧重于设施、设备和器材的使用、操作与维护,对管理人员的培训要理论和操作并重,通过培训和模拟演练,总结应急反应经验。
6.5 日常演练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确保日常演习工作的制度化,演习方案要确定演习的组织、要求、场地、频次、范围、内容等,并根据需要开展本系统、本地区的工作交流。
6.6 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
6.6.1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6.6.2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公职律师、社会律师和公证员,提出法律建议,协助人民政府在处置突发事件中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科学决策。
6.6.3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发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预防和化解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7.2 处罚
对失职、渎职、违反安全制度而引发突发事件的行为,以及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相应后果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 附则
本预案由司法部制定、解释,按程序报国务院备案,并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和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制定、修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司法部备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司法部应急总指挥部通讯录
总指挥吴爱英部长
副总指挥范方平副部长
成员单位办公厅(总值班室)电话:65205315
红机3114
政治部(办公室)电话:65205513
监狱局(值班室)电话:65206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