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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司法行政系统内应急队伍的培训分三个层次进行,即操作人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由理论培训和操作培训两部分组成。对执行人员的培训侧重于设施、设备和器材的使用、操作与维护,对管理人员的培训要理论和操作并重,通过培训和模拟演练,总结应急反应经验。
  6.5 日常演练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确保日常演习工作的制度化,演习方案要确定演习的组织、要求、场地、频次、范围、内容等,并根据需要开展本系统、本地区的工作交流。
  6.6 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
  6.6.1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法制化水平。
  6.6.2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公职律师、社会律师和公证员,提出法律建议,协助人民政府在处置突发事件中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科学决策。
  6.6.3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发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预防和化解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7.2 处罚
  对失职、渎职、违反安全制度而引发突发事件的行为,以及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相应后果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 附则


  本预案由司法部制定、解释,按程序报国务院备案,并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订和完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制定、修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司法部备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司法部应急总指挥部通讯录
  总指挥吴爱英部长
  副总指挥范方平副部长
  成员单位办公厅(总值班室)电话:65205315
  红机3114
  政治部(办公室)电话:65205513
  监狱局(值班室)电话:65206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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