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灾后重建及对有关人员的奖惩等。
5.2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事件当地的监狱、劳教部门应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对社会救助机构的组织协调、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等。
5.3 保险
发生突发事件当地的监狱、劳教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应急人员保险投保和受灾人员保险索赔等工作。
5.4 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突发事件结束后,由各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起草突发事件的调查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并向上级监狱、劳教机关报送。部监狱局、劳教局负责向司法部上报有关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值班制度
全系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应急期间通讯畅通,建立通讯系统维护制度及信息采集制度等。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在以下方面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明确机构、人员及装备、物资、药品、食品、资金等。
(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明确突发事件现场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备用措施,相应的制度等。
(2)应急队伍保障。明确各类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包括有关组织和志愿者。
(3)交通运输保障。包括常备交通运输工具、维护要求、人员使用与管理等制度。
(4)医疗保障。包括医疗药品、器械的储备及医护人员的组织调用。
(5)治安保障。包括应急各阶段对监狱劳教场所秩序的维护方案。
(6)物质保障。包括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等制度。
(7)资金保障。包括资金来源和管理等。
(8)其他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专业、技术保障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成立由有关方面组成的咨询小组,为应急决策、处置提供专业意见。依托相应技术机构,建立相应数据库,为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4 应急队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