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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2.3  司法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急指挥部的事件报告后,应及时成立应急总指挥部,立即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启动本预案Ⅰ级响应程序,并将事件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及通报有关部门,详情和进展情况随时续报;根据需要,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启动《国家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司法部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预案规定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履行职责。
  (1)办公厅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2)政治部负责应急队伍的政治工作和相关的奖惩事宜;
  (3)监狱局负责在监狱单位发生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包括派员指导、协助开展现场处置(紧急控制、救援、撤离和维护监管秩序稳定)、后勤保障、医疗救护、善后处理等;
  (4)劳教局负责在劳教场所发生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包括派员指导、协助开展现场处置(紧急控制、救援、撤离和维护管理秩序稳定)、后勤保障、医疗救护、善后处理等;
  (5)法制宣传司负责在应急过程中开展相关的法制宣传工作;
  (6)计财装备司负责提供相应的资金、装备支持。
  4.2.4  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由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提出结束Ⅰ级响应程序,报司法部应急总指挥部决定,并对事件情况进行汇总,作出书面总结报国务院。
  4.3 Ⅱ级响应程序与措施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监狱、劳教所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开展处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接到监狱、劳教所的应急报告后,应及时成立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程序,开展处置工作,并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司法部以及通报有关部门。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并写出专门报告报司法部。司法部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
  4.4 Ⅲ级响应程序与措施
  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监狱、劳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局、劳教局的领导下进行开展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启动Ⅱ级响应程序。司法部应了解情况,视情进行指导。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并写出专门报告报司法部。司法部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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