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劳教所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劳教人员20人以上的逃跑事件;5人以上的自杀事件;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行凶杀人事件;劫持5人以上人质的事件;30人以上的集体骚乱、绝食、斗殴、暴所事件;围攻场所及破坏财物持续时间较长、参与人数较多、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调遣中发生的脱逃3人以上事件;针对劳教场所制造的危害范围较大、涉及人员较多、财产损失较大的恐怖事件;因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和中毒等引起5人以上死亡事件;其他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司法部应急总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的事件。
  4.1.2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1)监狱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罪犯4-9人暴狱、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事件;4人以下,但涉及特管犯、死缓犯、无期犯、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的事件;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的事件。
  (2)劳教所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劳教人员5-19人逃跑事件;2-4人自杀事件;造成1人死亡或2人重伤的行凶杀人事件;劫持1-4人的事件;10-29人集体骚乱、绝食、斗殴、暴所事件;调遣中发生的脱逃2人以下事件;因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和中毒等引起3-4人死亡事件;围攻场所及破坏财物事件;针对劳教场所的恐怖事件;其他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的事件。
  4.1.3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1)监狱较大突发事件,是指罪犯3人以下暴狱、集体越狱、聚众持械劫狱,情况不十分严重或者虽造成损失,但损失和影响较小的事件,以及需要由监狱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的事件。
  (2)劳教所较大突发事件,是指劳教人员1-4人逃跑事件;劳教人员自杀、行凶杀人事件;9人以下集体骚乱、绝食、斗殴、暴所事件;因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和中毒等引起1-2人死亡事件;其他需要由劳教所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的事件。
  4.2 Ⅰ级响应程序与措施
  4.2.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监狱、劳教所应立即将情况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局或劳教局,地(市)所属监狱、劳教所应同时报地(市)司法局,详情和进展情况随时续报;监狱、劳教所应及时成立应急指挥部,各职能部门应按规定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履行职责,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上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紧急控制、救援和撤离等工作,确保场所内秩序稳定。
  4.2.2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接到监狱、劳教所的应急报告后,应及时成立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将事件情况迅速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部,同时通报有关部门,提出启动本预案Ⅰ级响应程序建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职能部门迅速按照规定到达指定岗位,履行职责,在上级统一领导下开展事件处置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