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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具,造成严重后果的;
  (14)其他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3.2.2  即时报告内容
  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目前形势、已采取措施,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3.2.3  随时报告事项及内容
  (1)自然灾害:已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灾情发展动态。
  (2)突发安全事故:危害监狱监管改造秩序和劳教所场所管理秩序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人数、罪错性质,行凶伤害、劫持人质人员的作案工具、作案手段,所提出的要求、目的。逃跑人员的体貌特征、可能的逃跑方向和区域及逃跑后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集体骚乱、暴狱(所)事故中警察和罪犯、劳教人员的伤亡情况。围攻、侵袭监狱、劳教场所人员的身份、人数,提出的要求和目的;调犯和调遣劳教人员过程中逃跑人员的人数、体貌特征、可能的逃跑方向和区域。针对发生事件所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公共卫生事件:疫情、病情和食物中毒的类型或不明疫情病情的特征表现,感染、中毒和死伤人数及财产损失情况。针对发生事件所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4)安全生产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可能产生的危害,初步推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救援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事件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他意外情况。
  3.3 信息报告方式
  采用电话报告、密码传真等书面报告方式。
  3.4 信息报告责任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劳教机关应建立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报告责任人及其职责。

4 突发事件分级和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和响应标准
  根据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监狱、劳教场所突发事件可以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和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分别相应地启动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
  4.1.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1)监狱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罪犯10人以上暴狱、越狱或者聚众劫狱的事件;10人以下,但涉及特管犯、死缓犯、无期犯、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的事件;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司法部应急总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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