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地震、地质、海洋及重大的生物灾害等。
1.4 预案的制定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监狱、劳教机关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结合工作实际,分别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司法部应急指挥机构
司法部成立司法部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司法部应急总指挥部”),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其主要职责是: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决定有关重要事项,提出重大决策建议,制订处置措施,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处置情况,组织事件信息的发布,必要时派员赶赴现场指导调查处理、紧急救援和对警察、职工表示慰问,负责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等。
司法部应急总指挥部由部长任总指挥,主管监狱、劳教工作的副部长任副总指挥,办公厅、政治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法制宣传司、计财装备司的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2.2 司法部应急总指挥部办事机构
司法部应急总指挥部下设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具体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办公室职责由办公厅、监狱局、劳教局共同承担,其中办公厅负责日常协调,监狱局、劳教局分别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的下列工作:
(1)负责日常信息监测、采集、汇总、分析与组织协调,及时向司法部报告,提出预警及预案启动的建议;
(2)起草相关文件;
(3)向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安全监管局、国家防讯抗旱总指挥部、武警总部等相关部门通报情况,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
(4)根据司法部应急总指挥部的指示,制定应急措施,督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
(5)根据司法部应急总指挥部的指示赶赴现场,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协助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6)跟踪了解事件的进展情况和处置情况,及时向司法部应急总指挥部报告;
(7)根据实际情况建议结束应急响应,应急工作结束后,就突发事件的原因、经过、后果(伤亡、损失情况和影响)、责任追究、经验教训等写出调查报告报司法部应急总指挥部;
(8)指导日常防控和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