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05年8月25日 司发(2005)7号)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提高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特别是监狱、劳教场所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保证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快速、高效、稳妥、有序进行,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损失,确保司法行政系统的安全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司法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2)属地管理。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监狱、劳教场所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防控工作。
(3)预防为主。应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做到有备无患。
(4)分级响应。结合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影响的区域范围,所需动用的资源等因素,设定预案的响应级别,实行分级处置。
(5)依法处置。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方式、方法处置突发事件。
(6)依靠科学。应急工作应符合科学规律,确保规范性、科学性、全局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司法行政系统特别是监狱、劳教场所突然发生的,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下列突发事件:
(1)突发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监狱发生的罪犯聚众闹监、暴狱,集体越狱、逃跑,聚众持械劫狱,罪犯群体性自杀、自伤自残,罪犯劫持、杀害警察、职工等重大监管安全事故;劳教场所发生的骚乱,劳教人员集体逃跑、自杀、行凶杀人、劫持人质、集体绝食、集体斗殴等重大安全事件;社会不法人员聚众围攻、侵袭监狱、劳教场所,破坏监狱、劳教所设施和财产等重大事件;调遣罪犯、劳教人员时发生的集体脱逃等安全事件或交通事故;针对监狱、劳教场所的恐怖袭击事件。
(2)重大事故。主要指重大安全事故,包括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及火灾、断电、通讯等安全事故。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监狱、劳教场所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场所内警察和罪犯、劳教人员以及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含重大动物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