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三年以上的担保,担保项目的预期收益水平应达到:全资回报率12%以上,资本金回报率15%以上。
第二十七条 担保受理人在审查担保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测评的基础上,应严格按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事项:
1、主办部门编制担保业务审批报告书,并签署审查意见;
2、主办部门对拟决定的担保事项和拟签订的担保文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企业总会计师或企业分管领导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担保申请批准后,担保人应与反担保人及时办理反担保手续并订立书面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签署后,担保人应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九条 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应符合
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担保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加强担保管理,建立健全担保活动的各项制度。
1、建立担保业务台帐,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
2、建立跟踪和监控制度。对被担保企业以及担保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状况及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建立备案制度。企业一次担保数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或提供境外担保的,应向国家电力公司即时备案;年度终了一个月内,企业应将本年度有关被担保人、担保项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情况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因担保事项承担重大连带履约责任或发生民事诉讼的,应及时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
第三十一条 担保合同按下列要求进行管理:
1、债务主合同的修改、变更须经担保人同意,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2、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抵押;
3、担保合同的变更、修改、展期,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重新办理。
4、担保合同按规定执行完毕后,被担保人应在10日内通知担保人。
5、被担保人应按担保人要求,定期提供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