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担保程序
第二十三条 担保申请人申请担保,须提供本企业以下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担保申请书;
2、企业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及有关资信和履约能力等证明文件;
5、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或权属证明;
6、被担保项目主债务合同或者贷款意向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7、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
8、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评价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担保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反担保人的下列资料:
1、企业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及有关资信和履约能力等证明文件;
4、政府有权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或权属证明;
5、能够抵押或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证明、保险、公证等有关文件;经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部门对抵押或质押财产作出的评估作价报告等材料;
6、按担保受理人要求出具的反担保文件;
7、担保受理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担保受理人接到担保申请人有关资料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十六条 担保受理人应重点审查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的防范措施。对担保申请人财务状况的审查应掌握下列原则:
1、以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担保,担保申请人的财务比率应达到:流动比率为1.0以上,速动比率为0.8以上,利息覆盖倍数为2.0以上;
2、对一年以上的担保,除财务比率要求同上外,担保申请人还须近2年连续盈利,其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5%以内;若担保申请人为项目公司,其资产负债率应控制在75%以内,且项目资本金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