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产;
(2)有价证券;
(3)应收担保人的款项;
(4)股权;
(5)其他。
抵押物和质押物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营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所有的,应有该公司(企业)董事会或发包人审议批准的文件。
4、定金反担保。定金数额由双方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借款金额的20%,定金反担保合同自担保申请人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企业应依据风险程度和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来确定反担保方式。
第十八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担保,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当担保人承担一般责任或连带责任代被担保人履行其债务后,即取得对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债务(包括借款本金、罚息、费用及垫付资金、滞纳金等)的追索权,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担保人垫付的借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 担保人可按下列方式对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进行债务追索。
1、扣付定金或直接向被担保人追索债务;
2、向反担保人追索债务;
3、实行财产、权利抵押或质押的,依照法律程序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并从处理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五章 担保收费
第二十一条 企业担保应遵循有偿原则。担保人可根据国家规定及担保业务的风险程度、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确定担保收费标准。
1、担保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根据风险程度,按照担保金额的0.1%~0.3%计收;
2、担保期限在一至三年(含三年)以内的,根据风险程度,按照担保金额的0.3%~0.5%计收;
3、担保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根据风险程度,按0.5%~0.8%计收;
4、每笔担保收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
第二十二条 担保费用在担保合同签订前一次性收取。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收费,视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对控股、参股公司的担保收费,按与其他股东方对等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