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电财[1998]645号)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
为规范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的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国家电力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担保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审慎原则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五条 企业担保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 担保人的资格和权限
第六条 企业作为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偿债能力;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
第七条 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对被投资企业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按股权比例应承担债务的总额;对单个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担保人净资产的10%;对所有参股企业的担保额不得超过担保人净资产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