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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预算管理办法》、《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强资金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的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资产经营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
  资产经营考核实施细则

  为了保证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顺利实施,确保资产经营责任的落实,根据《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指标的确定方法
  1.资产保值增值率:由国家电力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资产经营目标确定基准目标值;对1997年保值增值率低于基准值的单位,确定达到基准值的限期目标与年提高率。
  2.投资收益率:1997年底以后发生的长期投资,由国家电力公司确定基准的投资收益率目标,投资收益率原则上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1997年底以前发生的长期投资,其投资收益率低于基准目标的,由国家电力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达到基准值的限期目标与年提高率。
  3.不良资产比率:按照逐年压缩不良资产的要求,由国家电力公司确定考核目标。不良资产按递延资产(扣减开办费)、挂账的待处理财产损失、三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计算;三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暂按当年年末的应收账款余额减去三年前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计算。
  4.资产负债率:原则上按不高于65%考核,特殊情况经国家电力公司批准后,可适当高于65%。
  5.利润总额:根据国家电力公司下达的实现利润目标进行考核。
  二、考核方式
  1.国家电力公司按照对其投资企业的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暂定为千分之三),核定所属企业应建立的资产经营风险保证金。
  2.资产经营风险保证金除上缴国家电力公司外,不得动用;达不到核定数额的应于一个月内补足。
  3.国家电力公司对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考核与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风险保证金挂钩;对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单位,应按照考核结果,将与该项指标挂钩相应的资产经营风险保证金上缴国家电力公司。
  4.国家电力公司收缴的资产经营风险保证金,可适当用于对完成考核目标好,且在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方面有突出成绩、对全系统国有资产增值有显著贡献的企业的奖励。
  5.各考核指标与风险保证金挂钩比例:
  资产保值增值率25%
  投资收益率15%
  不良资产比率15%
  资产负债率20%
  利润总额25%
  三、考核管理与要求
  1.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将有关资产经营考核指标,于每年2月底前报国家电力公司。
  2.国家电力公司根据颁布的资产经营考核办法及本细则,确定对所属企业的考核指标,经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会议批准后,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
  3.考核指标经批准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对于国家重大的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考核指标完成的,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后作适当调整。
  4.国家电力公司对所属企业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5.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要加强资产经营考核工作,保证考核指标真实、可靠。

  附件4:

  为保障电力企事业单位资金安全、稳定、高效、有序地运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规范资金管理和运作
  1.加强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企业资金必须坚持集中管理、综合平衡、财权和事权分开、安全与效益并重的基本原则。
  2.建立健全资金管理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资金安全与运作效益负责;企业总会计师协助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资金;财务部门是资金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3.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和综合平衡。企业的各项资金收支都必须纳入预算管理,进行综合平衡。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规定》,保证投资项目有市场、有效益。严禁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分散资金,搞体外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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