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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预算管理办法》、《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强资金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的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事业单位的投资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3:
  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职能,规范资产经营行为,提高资产经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48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经营考核是出资者依据其财产所有权对其投资企业的资产经营效率和经营风险进行监控,以约束其资产经营行为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所属企业资产经营考核内容包括:资产保值增值率、投资收益率、不良资产比率、资产负债率、利润总额。
  第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所属企业下达资产经营考核指标并依据其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制定资产经营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办法,组织对所属企业资产经营效率及成果进行全面的检测和评价,并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另定。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考核结果与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职工利益挂钩。
  第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建立资产经营风险保证金制度。资产经营风险保证金按国家电力公司对所属企业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出所属企业在工资结余中建立。
  第九条 所属企业完不成国家电力公司下达的资产经营考核指标时,应按考核结果上缴资产经营风险保证金。
  第十条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考核,作为对其法定代表人任期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并视完成情况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奖惩。具体办法另定。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电力公司成立资产经营考核领导小组,组织领导资产经营考核工作,研究协调资产经营考核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国家电力公司指定部门归口管理国家电力公司资产经营考核工作,负责制定考核办法、提出考核指标、执行考核结果、进行考核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所属企业的考核指标及考核结果,报总经理会议批准后下达。
  第十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要加强对资产经营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资产经营考核工作的落实,并指定部门具体负责本企业的资产经营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应保证资产经营考核指标的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的,将追究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资产经营考核实施办法。国家电力公司对所属控股子公司,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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