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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项目费用主要包括总投资、发电经营成本和各项应纳税金等。
  3.2.1总投资
  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
  (1)固定资产投资。当价格基年采用编制年时,为设计编制的投资概(估)算中的静态投资;当价格基年采用设计电站建成的年份时,则为设计编制的投资概(估)算中的静态投资与价差预备费之和。其中:
  静态投资包括枢纽建筑物投资及基本预备费、水库淹没处理投资及基本预备费;
  价差预备费包括枢纽建筑物和水库淹没处理价差预备费。
  (2)建设期利息。在初期运行期,大型和特大型项目的建设期利息应根据各项水工建筑物和各台机组的投产时间分别计算。计算方法可采用按当年末已上网容量占电站容量或当年上网电量占正常年份的上网电量比例,对当年的利息进行分摊计入成本,剩余利息计入总投资。
  借款的利率及计息办法应执行各种借款的规定,国外贷款按协议规定计算,引用外资的汇率按国家公布现行汇率执行。
  当建设期发生承诺费等融资费用时,其费用也应计入建设期利息。
  (3)流动资金。可采用电网已建抽水蓄能电站或水电站近期的统计资料估算,当缺乏资料时,可暂按10元/kW估算。
  3.2.2 成本
  发电总成本费用应包括经营成本、折旧费、摊销费和财务费用。其中经营成本包括修理费、工资福利及劳保统筹费和住房基金、保险费、材料费、库区维护费、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抽水电费和其他费用。
  按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对抽水蓄能电站的发电成本进行划分:
  (1)固定成本。包括折旧费、摊销费、财务费用、修理费中的固定修理费、工资福利及劳保统筹费和住房基金、保险费、材料费、其他费用。
  (2)可变成本。包括修理费中的可变修理费、库区维护费、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抽水电费。
  3.2.3 税金
  税金应包括增值税、销售税金附加和所得税,其中增值税为价外税。
  (1)增值税
  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率-进项税额
  增值税率一般为17%,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按规定执行。
  (2)销售税金附加
  销售税金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算基数。附加税率按地方现行规定执行,一般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市区为7%、县城和镇为5%、农村为1%;教育费附加为3%。
  (3)所得税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发电销售收入-总成本费用-销售税金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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