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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3月19日 电计[1998]289号)


  为了正确评价抽水蓄能电站的经济效益,适应电力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行为,满足现阶段抽水蓄能电站设计报告和报批的要求,我部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组织编制了《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经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现批准印发,自即日起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告国家电力公司计划投资部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附件:《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

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

1 总 则


  1.1.1为合理评价抽水蓄能电站的经济效益,依据国家计委和建设部1993年颁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第二版)和国家现行的财税制度,结合抽水蓄能电站的特点制订《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的目的是根据电力发展规划的要求,在建设必要性和工程技术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计算该项目投入的费用和产生的效益,进行经济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1.1.2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大中型抽水蓄能电站预可行性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其他阶段可参照执行。大中型常规水电站改扩建工程可借鉴使用。
  1.1.3抽水蓄能电站的经济评价包括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
  囯民经济评价是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角度,分析计算抽水蓄能电站对国民经济的净效益,据以判别抽水蓄能电站的经济合理性。财务评价是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价格体系、建设和经营管理机制,分析计算项目直接产生的财务效益和发生的费用,考察项目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以及外汇平衡能力等财务状况,据以判别抽水蓄能电站的财务可行性。
  抽水蓄能电站经济评价应以国民经济评价为主。当国民经济评价可行,财务评价也可行时,项目才可行。
  1.1.4国民经济评价原则上应考虑抽水蓄能电站的全部效益和费用,财务评价只计算抽水蓄能电站的效益与费用中的实际收入和支出。项目经济评价应遵循效益与费用、收入与支出计算口径对应的原则。
  1.1.5经济评价应采用现行价格体系为基础的预测价格。经济评价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生产期,建设期为施工总工期(含初期运行期),生产期采用20~50年,折现基准年为建设期第一年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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