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项目法人招标选择设备成套代理机构时,必须按照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进行,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选择业绩优、信誉好、技术力量强、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单位。鉴于设备在电力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复杂程度,网、省电力公司项目所在地的中介组织投标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的成套时,除应有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应的资质外,还需具备两套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的实际成套经验。
第七条 设备成套的工作范围包括:参加项目法人组织的设备成套领导小组工作并组织设备专家参加工作,编制设备招标标书,参加合同签订,供需双方协调,协助设备催交,现场服务和投产一年后设备评价工作。
第八条 设备成套代理机构的资质可按照《
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格审查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国家电力公司设备成套单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 鼓励各设备成套代理机构根据自身获得信息的能力和业务范围等条件相互合作,联合成套,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鼓励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所有设备成套代理机构互相联合,积极向独立发电企业和国家电力公司不控股发电企业的设备成套代理投标,以保证电力设备市场的统一和健康发展。
第十条 设备成套工作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一)电力工程项目进入设备招标、成套程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国家已批准项目建议书;
2.项目法人基本确定,有限责任公司(或筹备组)成立;
3.银行贷款协议已签定,或主要参股方对支付设备预付款做出承诺;
4.已列为国家五年计划的投产项目;
5.主要技术条件已经审查或已经初设审查部门认可。
国家电力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参股的项目在具备上述条件后,其所需主机设备需取得国家电力公司同意招标的批准文件并列入招标计划。
(二)项目法人通过招标选择设备成套代理机构并签订成套代理合同。对使用20万千瓦以上发电设备及22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的项目,在招标选择设备成套代理机构时,其评标专家由项目法人从国家电力公司设备专家库选定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