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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核电厂建设前期工程外委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核电厂建设前期工程外委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8年3月4日 电计[1998]94号)


  为适应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规范化管理的要求,有利于核电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已印发的核电厂建设前期工作规程规范,特制定《核电厂建设前期工作外委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经多方征求意见,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核电厂建设前期工作外委项目管理规定》

核电厂建设前期工作外委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核电建设的发展,加强核电厂建设前期工作规范化管理,针对核电厂建设前期工作中外委项目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的特点,根辑国家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各种方式(含中方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建设陆上固定式商用核电厂或核热电厂建设的前期工作。
  第三条 核电厂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含厂址普选)、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全过程的内容。
  第四条 外委项目系负责和全面承担前期工作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如核电厂建设发起单位和受发起单位委托的具备资格的总体设计院)或项目立项后成立的项目法人单位,根据需要将与前期工作有关的专项工作委托或分包给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外委单位)完成的项目。
  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负责对责任单位遵照本管理规定实施外委工作的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责任和权限

  第六条 责任单位应按前期工作不同阶段的要求,负责确定各有关专业的外委项目及编制各外委项目的技术文件,组织招投标,确定外委单位,签订外委合同并进行合同管理。外委合同须满足核电厂前期工作内容深度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责任单位应对各外委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控制,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外委项目的完成情况负全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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