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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二)服务对外贸易健康发展。
  促进对外贸易便利化。深化检验检疫机制和口岸验放模式改革,建立更加科学的进出口商品法检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目录外商品监管制度。加快建立以电子申报、电子监管和电子放行为主要内容的电子检验检疫平台,推动地方电子口岸建设,实现口岸联检单位联网申报、信息共享、自动分单、统一验放。推进实施绿色通道、直通放行制度,减少验放环节,扩大受惠范围。完善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标准,统一同类口岸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对质量长期稳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出口企业,采用验证监管和信用监管相结合方式,减少重复检测和收费。帮助出口企业充分利用普惠制、自由贸易区等优惠原产地政策,享受国外关税减免优惠待遇,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
  促进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完善检验检疫政策促进体系,帮助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附加值,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机电产品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出口,扶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推动出口贸易从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加强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工作,提高生态、低碳、绿色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促进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零部件、重要能源原材料进口,促进节能降耗环保产品进口,服务重要进口资源储备体系建设,推动进口市场多元化,促进进出口贸易平衡。积极服务“走出去”战略,支持境外园区建设,促进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跨国经营。
  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充分发挥技术性贸易措施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跟踪、分析、研判、评议和交涉,完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深入研究主要贸易国家贸易措施体系构成要素,特点和功能,加大对技术壁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的投入,加强技术法规、标准化和合格评定工作,构建科学有效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指导和服务企业提高应对能力,根据国外技术要求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大局。
  完善国际合作布局。围绕国家外交外贸战略布局,进一步加强与发达国家质检合作,增进相互信任,提高合作水平。密切与周边及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丰富合作内涵,深化传统友谊。开拓与新兴市场国家的合作,加深相互了解,拓宽合作领域。继续完善并有效运行双边质检合作磋商机制,有效解决涉质检问题国际贸易争端。积极参加国家自贸区战略实施,加强自贸区质检合作。
  丰富国际合作内容。推动质检立法国际交流,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以及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和市场准入制度,推动双边或多边质检证书互认,扩大高精度和高稳定性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的合作研究。加强农产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消费品安全、商品检验、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认证认可、缺陷产品召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开展信息共享和风险共管,开展认证认可结果、实验室资质及检测人员资格国际互认,建立互信、互认、互利的质检国际合作关系。加强与毗邻国家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合作,在大湄公河次区域及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积极推动便利跨境运输的检验检疫合作,推进国际间电子证书联网核查。加强在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减排、低碳经济等领域的质检国际科技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理念和技术标准。
  提升国际影响力。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国际计量委员会、国际认可论坛、国际实验室认可组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金伯利进程组织等国际或区域组织相关活动,加强对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的影响和引导,提高质检国际合作话语权。充分发挥我国作为国际标准化组织常任理事国以及担任亚太法制计量组织、亚太计量规划组织、亚太旅行医学学会、国际地理标志网络组织主席或秘书处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外展示和宣传,推动国外认可我国出口检验检疫证书和实验室检测结果,树立中国质检品牌形象。继续扩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国际影响力,在中欧10+10互认试点基础上,扩大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交流。
  深化与港澳台质检合作。推动实施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有关补充协议,完善与港澳建立高层质检合作磋商机制,加强粤港澳深珠五地检验检疫合作,支持粤港澳区域经济发展。落实海协会、海基会多项质检合作协议,推动《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相关附件的实施。配合落实《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推动建立符合两岸实际和满足两岸经贸文化交流需要的质检合作模式,规范开展两岸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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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栏3 “十二五”时期国际合作主要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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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标               │2015年     │年均增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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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立双边质检合作关系的国     │  25     │  5       │
│家或地区(个)             │        │         │
├───────────────────┼────────┼─────────┤
│新增双边质检合作磋商机制(个)     │  15     │  3       │
├───────────────────┼────────┼─────────┤
│新承担国际或区域标准组织技术     │  10     │  2       │
│委员会主席或秘书长(个)        │        │         │
├───────────────────┼────────┼─────────┤
│提出国际标准草案(项)         │  50     │  10      │
├───────────────────┼────────┼─────────┤
│为发展中国家培训质检人员(人      │ 800      │  160      │
│次)                  │        │         │
├───────────────────┼────────┼─────────┤
│新增或扩展认证认可国际互认协     │  2      │  0.4     │
│定(个)                │        │         │
└───────────────────┴────────┴─────────┘

  (四)服务区域发展战略。
  完善服务区域发展机制。紧密围绕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努力服务国家推进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积极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质检职能,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等扶持力度,积极服务主体功能区规划建设。制定和完善质检政策措施,健全服务区域发展协调互动机制。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资源,合理安排国家质检中心、国家检测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满足不同地区产业产品发展的质量保障需求。完善省部合作机制,全面落实协议要求,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做好援藏援疆工作。认真贯彻中央援藏援疆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全国质检系统援藏、援疆工作方案,在项目援助、科技援助、干部援助、人才援助方面加大力度。协调有关对口援助单位认真履行援助承诺,增强援助工作实效。加强西藏、新疆及四省藏区质检工作,帮助夯实质量基础,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着力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促进西藏、新疆及四省藏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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