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2011年10月21日 国质检食[2011]57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标准法规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为贯彻落实《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总局印发了《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144号局令),组织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指南》 (附件,以下简称《监控指南》)。现将《监控指南》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监控指南》的宣贯工作
《监控指南》是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各项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制订、实施及监控结果的应用。各局要加强对《监控指南》的宣贯,进一步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管理体系,健全监控结果应用管理制度,做好预防性管理工作。
二、妥善处理落实工作中的问题
(一)关于工作衔接问题。自2012年度起,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将按照《监控指南》的规定实施。请各局认真按照《关于印发<2011年度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通知》(国质检食 [2011]30号)和《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2011年度出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物质监控抽样与检测计划>的通知》(国质检食[2011]29号)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2011年度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于2011年12月10日前将全年监控结果和监控工作总结报告报总局,并抄报监控秘书处。监控秘书处应于2011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监控结果报告和工作总结报总局。
同时,各局应按照《监控指南》的要求,于2011年10月28日前将拟承担2012年度《总局监控计划》任务的建议草案提交监控秘书处。
(二)关于基准实验室问题。基准实验室是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各局根据《监控指南》的要求,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将书面申报材料于2011年10月28日前报总局。总局将组织开展对基准实验室的评估工作,并在2012年度《总局监控计划》中予以公布。